陽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高縣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陽政辦發〔2024〕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陽高縣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陽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陽高縣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車通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取水通道等。
第四條自然資源、住建、綜合執法、公安、消防、社區及各鄉鎮等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實際的政策機制,強化部門協作配合,研究解決消防車通道管理重大問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以及互聯網等渠道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相關部門應對舉報事項及時核查,依法處理。
第二章消防車通道的設置要求
第七條消防車通道的設置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和登高操作;
(二)新建、改建、擴建縣城地道橋和高架橋,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米;
(三)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四)縣城道路、鄉村道路依據相關規定設置的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在應急狀態時應能夠便利打開或挪移。
第八條消防車通道實行沿途標志和標線標識管理,并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由建設單位設置;已投入使用建筑物的消防車通道標志和標線由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或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設置;居民住宅小區由社區辦、各鄉(鎮)統一設置。
第三章部門職責
第九條自然資源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縣城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時,應滿足大型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及防火間距等規劃內容進行審查;
(三)按要求將縣城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四)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
(五)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
第十條行政審批局應在職責范圍內,嚴格審批設置,確保不影響消防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滿足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將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設置納入建筑消防驗收內容;
(三)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通道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四)指導、督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其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劃設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
(五)督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引導教育居民有序停放電動自行車,規范充電。
第十二條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違規占道經營及擅自占用縣城道路等違法行為,加強對街道兩側占道馬路市場、夜市的管理,整治街道兩側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對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和審批占道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對有可能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并事先通知縣消防救援大隊;
(三)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拆除違法違規建筑物和其他障礙物,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加強對縣城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置的管理,確保不影響消防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公安交管大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批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時,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并統一設置交通標志標線,規范車輛停放;
(二)依法查處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車通道停車的違法行為,并予以拖離;
(三)配合消防救援大隊依法查處機動車輛違法停放導致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違法行為,并負責提供車主相關信息和相關技術支持,依法將機動車拖移,排除妨礙;
(四)定期組織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僵尸車”。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消防救援大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負責依法督促公共建筑管理或使用單位對場所內部消防車通道標識、劃線、立牌工作;
(三)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
(四)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管理法律法規和常識宣傳培訓,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社區辦、各鄉(鎮)應落實消防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居民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進行管理,統一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牌;
(二)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宣傳,定期播放、張貼相關宣傳標語;
(三)推動解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并事先通知縣消防救援大隊。
第十八條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設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設置警示牌,并定期維護,確保鮮明醒目;
(二)采取定期開展巡查、檢查,鼓勵增設攝像頭等人防、技防措施,引導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庫)或劃線停車位內,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管理區域內道路規劃停車位的,應確保消防車通道的凈寬度、凈空高度以及轉彎半徑滿足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消防車通道上不得設置停車泊位、建(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五)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落實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對象和居民開展宣傳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車通道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七)發現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公安交通管理大隊或消防救援大隊報告。
第十九條居民住宅小區,由社區辦、各鄉(鎮)組織村(居)委員會成立管理機構或者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專門人員,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封閉。
第二十條居民住宅小區業主(租戶)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動接受建筑管理單位提供的安全提示和宣傳教育工作;
(二)主動將私家車(含電動自行車)停放在規定位置,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違法停放車輛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可以依法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第五章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建工地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建工程由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且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為作業場地等,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住建部門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自然資源、公安、住建、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累計3次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由消防救援大隊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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