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高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2023--20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卷煙零售市場資源,規范卷煙零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目前陽高縣卷煙零售市場的實際情況,在認真開展前期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大同市陽高縣行政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本規劃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業務的場所,其銷售對象應為煙草制品的具體消費者。
第四條本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堅持依法履職、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規規章等為依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得根據當地總人口事先設定零售戶持證總數;不得以是否便于訪銷配送、電子結算和監督管理作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學規劃原則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以最小市場單元為基準,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人口數量、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預測發展趨勢,合理測算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的數量范圍與間距標準,既便于消費者購買,又保護零售戶經營利益,限制零售點之間無序競爭。
(三)服務社會原則
履行社會責任,踐行控煙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滿足社會需要,方便消費者購買。支持社會就業,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樹立責任煙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發展原則
把握供應側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堅持零售戶總量、分布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適時評估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定及時作出調整,確保煙草制品零售點均衡發展。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對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布局標準:
(一)為使轄區零售戶總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充分保障零售戶收益,在把握現狀、保持穩定的前提下,依據大同市陽高縣行政區劃,陽高縣煙草專賣局在轄區內合理劃定204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最小市場單元。對全縣煙草制品零售點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模式進行規劃,即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在適用本規劃第七條一般規定基礎上,在所屬最小市場單元內實行總量控制。
(二)根據最小市場單元區域面積、常駐人口數、地理位置、經濟發展趨勢、單元內零售點數量、卷煙銷量等因素,陽高縣煙草專賣局以半年度(每自然年1月初、7月初)為周期確定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的合理容量,動態調整最小市場單元合理容量規劃數,確保區域辦證規劃與經濟發展動態適應。附件一中現有零售點數量因動態變化,僅供參考,可辦證數量按照實際確定。
(三)現有許可證數量超過最小市場單元規劃數的為容量飽和單元,未超過的為容量不飽和單元。對于容量飽和單元,原則上不再增設新證,有注銷、收回等情形導致數量減少達到規劃數量后,實行退一補一。對于容量不飽和單元合理確定當期可新辦許可證數量,并在證件大廳公示欄進行公布,公布期為5個工作日。公布期滿前提交的申請,按照受理時該市場單元原有容量辦理。
第七條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一般規定:
(一)經營地址在城鎮區域街道:同方向(指同側)零售點的間距原則上不能少于30米,不同方向之間的可通行間距應不少于50米;
(二)經營地址在農村地區:同方向(指同側)零售點的間距原則上不能少于80米,不同方向之間的可通行間距應不少于100米;
(三)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廳內原已設置卷煙零售點的,不再新增;新設的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廳的零售點總數不超過1個。申請人應事先協調站(廳)有關部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四)以出租柜臺為主要經營方式的大型商場、購物中心,零售點設置不得超過2個。
第八條對于被政府納入拆遷改造范圍地域,原則上不再增設零售點。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適當放寬辦證條件。
(一)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等1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山西省局《關于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要求,省域及以上連鎖店,與同方向(指同側)零售點的間距不少于20米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軍人、烈士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證件(或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有效證明材料),申請新辦時未持有陽高縣轄區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有獨立經營能力的殘疾人,持有殘疾證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殘疾證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享惠政策的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只限一證,且必須本人經營。
第十條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可以不受間距、數量限制。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有關經營場所方面不予許可情形,以《大同市陽高縣煙草專賣局關于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所需經營場所條件的規定》為準。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包含學生正常進出校園的校門、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等)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5、國家明令禁止攜帶火種的區域內(包括但不限于森林保護區、博物館、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文物保護單位等);
6、經營場所地處化工、爆炸物品倉庫等重點防火單位內的;
7、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8、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五)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經營的,有下列情形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包含學生正常進出校園的校門、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等)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一)因持證人原因導致不再具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二)因持證人原因導致經營場所條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當前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三)因持證人原因導致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不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
(五)超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準的許可范圍經營的;
(六)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八)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十一)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五十條以上的;
(十二)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三)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四)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五)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持證人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或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相關禁止銷售標志的屬于此種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煙草專賣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持證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或者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營業執照被注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公告滿一個月仍未按要求辦理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持證人停止經營業務6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1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
(二)持證人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6個月以上的,發證機關應公告持證人辦理恢復營業或繼續停業手續;
發證機關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經營業務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持證人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發證機關應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經營主體、企業類型或者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發生改變,應當重新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經營地址變更的,重新申辦時,應當符合本規定。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重新申請或者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法人或其他組織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地址未發生空間位移的,因政府統一調整,道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化的,可以直接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特殊事項: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受間距或數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二)對經營主體、經營場所地址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規定情形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劃中涉及的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部門核準許可具備學齡前教育資質的教育機構,包括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不包括幼兒看護、早教、幼兒托管機構等。
第二十條有政府部門批文、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開辦的便利店不屬于本規劃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范圍,但應按照“一點一證”原則,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停止經營業務:
(一)經營場所關閉;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停止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訂貨并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
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視為停止經營業務。
第二十二條本規劃中的各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以及零售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距離測量遵循以下規則:
(一)零售點的測量起始點為消費者正常出入口中間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零售點間距離最近的出入口中間點作為起始點;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測量起始點為出入行人通道、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貨運通道門中間點,有多個出入通道門的,選擇距離零售點最近的出入通道門中間點作為起始點;
(三)測量方式應當是從申請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至行人通道口中央,沿著行人所走的、符合交通法律法規規定和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的最近通行線路進行測量。測量工具使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測量工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檢查人員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斜穿道路。檢查人員測量過程中,遇到臨時障礙物繞行的距離除外;
(四)特殊情形測量:
1.遇到臺階時,應上行臺階(不繞行、不從無障礙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以其平面坡長進行測量;有電梯的,以層高進行測量;樓梯與電梯并存的,以最短距離的為準;
2.無固定出入口的,以其經營場所間最接近的位置開始測量;
3.測量路線中出現貨物堆積、車輛停放、臨時路障、臨時隔離等非常規、可移動物體等臨時障礙物的,距離不予計算。
第二十三條零售點合理化布局的經營場所現場勘查,必須在申請人在場情形下,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專賣管理人員現場進行,并應根據申請人的提報,同時對附屬倉庫進行勘驗,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以申請人提供的工商營業執照、租賃合同或房產使用證明等材料距離申請時間最短的有效期限來確定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本規劃適用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劃調整的影響。
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本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本規劃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過”等,如無特殊說明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有效期為2023年-2027年。
第二十八條本規劃自202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2019年10月發布的《山西省陽高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廢止。在本規劃實施期間,根據大同市陽高縣經濟發展狀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調整的,以補充規定的形式經法定程序后予以發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規劃由大同市陽高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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