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高縣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關于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做好文化旅游系統意識形態工作。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游業和廣播電視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指導協調全縣基層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工作,指導和推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組織全縣旅游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提高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監督縣級重點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文化惠民工程和公益活動,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指導建立健全全縣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體系,推動旅游服務便利化。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科技創新發展,推動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管理全縣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導藝術教育體制改革。擬訂全縣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旅游業的地方性標準并組織實施。
(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指導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閑度假。負責對旅游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游、特種旅游和紅色旅游工作。對從事編制旅游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管理。承擔縣政府旅游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培育文化和旅游新產品、新業態,組織構建旅游產業體系。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
(九)擬訂全縣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強化對全縣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引導全社會文明旅游。監測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旅游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旅游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國(境)旅游、邊境旅游,負責出境組團社的初審。
(十)負責文化、旅游、廣播電視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行業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準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政策,指導、管理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
(十三)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四)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督,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十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文化、旅游、廣播電視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十六)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
(十七)制定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文物資源調查管理研究利用工作。
(十八)負責國家、省、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申報和保護管理監督工作。組織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審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相關工作。
(十九)管理指導全縣文物保護、考古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核報批事務。
(二十)管理指導全縣博物館工作。負責全縣博物館有關初審報批工作。承擔文博科技、信息化、標準化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管理指導文物收藏、流通、鑒定和文物市場、文物商店工作。
(二十一)編制全縣文博事業經費預算和決算,監督管理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二十二)督促指導全縣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
(二十三)做好文博系統意識形態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宣傳以及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傳播利用工作。管理指導文物外事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縣文博系統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推薦工作。負責全縣文博隊伍的教育培訓。
(二十五)指導文博社團工作。
(二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縣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強公共服務和產業發展,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和媒體融合發展。加強相關機構配合聯動,優化協同高效。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減少具體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加大文物資源活化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力度。堅持文物與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